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后勤零星维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为恢复和改善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设施使用功能的修缮、改造项目。
第三条 零星维修工程管理遵循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是零星维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受理、组织施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及送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对完工的零星维修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经审计的结算报告和合同,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参与项目论证、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第三章 维修队伍管理
第八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5家施工队伍,建立零星维修工程备选库,并签订年度服务合同。
第九条 对入围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后勤保障处定期对其施工质量、服务态度、工期履约等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问题的队伍,可从备选库中清退。
第四章 项目分类与实施方式
第十条 项目申报。后勤保障处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提出维修申请,经处领导签批后由房产维修科组织实施,
项目申报部门为项目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协调,同类型项目原则上不能分多次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踏勘及预算编制。房产维修科在接到维修报告(申请)后,会同项目申报科室进行现场踏勘,根据踏勘情况出具项目的维修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一)预算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房产维修科出具预算报分管处领导审核后由处主要领导批准按照轮流派单方式实施。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到3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处长办公会批准同意立项后,由零星维修入库供应商根据房产维修科出具的预算进行比价,按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后实施。
(三)同意实施的零星维修项目,须提供《维修申请报告》,如实填写《小型零星维修工程验收表》,作为立项、验收、结算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零星应急抢修项目采购。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学校突发水、电、排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的应急事件。
(一)能明确工程量及预算的应急抢修项目。预算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应急抢修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应急抢修项目,由房产维修科出具书面报告,写清事件原因报分管房产维修科处领导和处主要领导批准后,由零星维修入库供应商根据房产维修科出具的预算进行比价,按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后实施,实施情况在项目完成后的处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二)不能明确工程量及预算的应急抢修项目。预估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轮流派单方式进行,预估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入围供应商按报下浮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因项目复杂工程量较大,预估金额已超出零星维修采购范畴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进行采购,前序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整体纳入项目预算,由后续施工单位据实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申报科室与共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双方现场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质量及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施工与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方须严格遵守校园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与工期。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需经后勤保障处、审计处等单位现场核实确认。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由后勤保障处组织使用单位、审计处及施工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六章 结算与审计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通常为15-30天)编制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后勤保障处。
第条 后勤保障处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报送审计处。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最终依据。
第十八条 财务处依据审计处出具的结算报告和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