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后勤保障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结合我校后勤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后勤保障处所属各科室及其全体员工,以及所有在后勤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合作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 通过明确和落实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处领导班子对全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处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各项业务的副处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在综合管理科,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三管三必须”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条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后勤保障处作为学校后勤服务保障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将安全作为行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内容。
1.在制定各类后勤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时,必须同步明确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2.在引进社会企业承担餐饮、物业、商贸、工程等项目时,必须将其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和业绩作为首要审查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
3.对校内所有后勤服务实体的安全运行状况负有行业指导和监督责任,定期组织跨部门的联合安全检查。
第七条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各业务部门在开展本职工作时,必须将安全管理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
1.餐饮管理科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严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关,做好留样、餐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件。规范燃气、用电、大型灶具等设备操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厨房消防安全。监督所辖商铺、超市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和商品质量安全,严禁销售“三无”产品和违禁品
2.动力与房产维修科(水电暖等)严格执行配电室、水泵房等关键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定期巡检,防止触电、火灾、爆炸等事故。对校内水电暖等维修、改造工程,必须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安全。
3.校园管理科严格规范高空作业、机械操作(如割草机、清运车)流程,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规范农药、消毒剂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领用和处置管理。
4.车队严格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检查,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确保通勤班车和公务用车安全。
第八条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所有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1.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部门(如食堂、校内超市等),其负责人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的法定主体责任。
2.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物资和设备投入,用于安全设施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员工安全培训和劳动防护。
3.在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开展生产经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必须进行现场安全监管。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制
1.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处级、部门级、岗位级),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消防知识等专题培训和演练。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锅炉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训。
第十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
1.建立“部门日常自查、处里定期检查、重要节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制度。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
3.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机制
1.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火灾、食物中毒、触电、自然灾害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考核与问责机制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科室和教工的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排查整治不力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障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