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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日期: 2023-12-28      编辑:常辉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有的效管理,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生产及师生员工生活服务,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水电的供应管理

第一条 水电供应首先应确保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和教学的基本需要,同时又要做到计划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必须加强对供水供电设施的管理、出现故障要及时排除,以确保水电正常供应、杜绝水电浪费。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施工单位、租赁门面的水电设施不得自行转让给他人使用,如确属需要应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批报手续。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施工单位、租赁门面因事业发展,需水电增容时,应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为了对突发性故障做出有效反应,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随时检查水电运行情况,经常与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取到联系,对停水停电情况及时发出通知。

水电使用管理

第六条 教学、办公、生产、生活直接耗用以及为此提供直接或间接服务的水电耗用属合理用水用电范围。包括照明用电,动力用电、饮用水、卫生用水、教学实验用水用电、生产用水用电。

第七条 以下情况属违章用水用电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接用电源及安装任何电器。

(二)利用工作之便改变原电源端口用途从事烧水、做饭、取暖等。

(三)利用公共用水洗涤私人用品(不包括学生和值班值教职工)。

(四)未经允许将本单位用水用电设施借他人使用。

(五)其他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水电工程管理

第八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私自拉管接线。

第九条 如需更换、移位、拆迁、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用水设备,必须按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施工方需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移交水电、竣工图一份,以备维修管理使用。否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不予接水接电。移交验收以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做好日常维护、保修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由水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协调施工,以便以后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而导致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按实际损失额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十三条 表计管理

(一) 凡属于计费的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它方法解决。

(二) 计量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是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

(三) 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对未安装计量表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四) 用户对水电计量表应负责管理,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表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外;另测算使用水电费按2倍计收水电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五)由于计量表装置有误。倍率不符合等原因,造成计量不准,需要退补水电费的,可按照用水用电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用户按正常使用月份交付水电费。

第十四条 水电费收取

(一)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强化水电费回收管理,定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确定的水电费及时缴纳,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发出缴纳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千分之五计收。

(三)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清理欠款,对连续二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四) 对租用学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直接向承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

违章处罚

第十五条 违章私自接电线、灯头,对违章者提出批评,并及时拆除电线。

第十六条 对寝室绕过电表接线用电、改装电表接线或伪造、或启动电表封印,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使电表计量不准的违章用电行为,按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3-6倍处以罚款。如违章用电起始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以六个月计算。由于违章用电造成供电设备损坏和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表前用水私自改动表前供水管道和水表位置,或用不正当方法使用水表停滞运行、失效或损坏的违章行为,除追缴水费外,每次应处以水费3-6倍的罚金。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推广节能产品。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器、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必须事先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加强对校区水泵房、蓄水房配电房、开闭所等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做好泵房机组、高(低)压配电柜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泵房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物业监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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