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是指除新建建筑物以外的,包括房屋、道路、体育设施、绿化、水、电、暖、气的维修改造等。
第三条 后勤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立项申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内各类公共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第二章 工程项目立项申报
第五条 各单位需严格按流程按时间申报相关项目,未申报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不予结算,不予审计。
(一)各单位须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前完成下年度相关维修改造工程的申报工作,并将《吉林工商学院国拨项目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申报表》(附件1)报送至后勤处。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维修改造工程进行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经济合理性论证,提出实施方案及概算,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科学编制下一年度国拨专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立项计划,按规划处、教育部的批复执行。
(二)校内专项维修资金,由后勤处负责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论证,提出实施方案及概算立项,列入下一年度学校专项维修预算内,履行学校预算审批程序。
(三)校内各单位自筹资金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相关单位填写《吉林工商学院自筹资金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2),并附工程概预算、施工方案及学校预算批复手续,报送后勤处,审核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扩建、环保设施改造与建设、道路大修与改造、环境绿化改造与建设、学生宿舍维修与改造、各类生活服务设施、体育设施的维修与改造等经费支出。按财务支出分类主要包括设计费、咨询费、评审费、监理费、施工费、材料费等。
第七条 严格控制立项工程的预算。经费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预算需包含不超过10%预备费,用于不可预见项目的支出,在竣工结算时,如实际造价超出工程预算时,可使用此部分预备费。
第八条 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审定造价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工程结算送审造价超合同价10%(含10%)但未超过经费预算,且超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需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再报审计部门审计;工程结算送审造价超过经费预算或超合同价10%(含10%),且超出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审定造价超出经费预算的,学校将根据《吉林工商学院管理工作人员问责实施办法(暂行)》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 工程前期管理
第九条 招标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工作流程确定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一)概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后勤处填写相关资料表格,报送至招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相应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二)概预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后勤处在从业资质符合要求的单位中进行询价,确定施工单位,询价单位不得少于3家。
(三)临时性紧急工程及校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天然气泄漏、电缆抢修等),经后勤处核实后,立即进行应急抢修,施工中保存好现场资料,填写《吉林工商学院应急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单》(附件3),72小时内报送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及分管采购与招标的校领导审批后,补签相关手续。
(四)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工程,按规定必须由天然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等单位经营的项目,由后勤处提交报告,报送至招标管理部门审批,由招标管理部门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 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条 凡立项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应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签署。
第十一条 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自制合同。具体内容及流程按《吉林工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吉林工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造价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决)算的依据。
第六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在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管理下,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学校负责该项目的人员应监督好监理人员,并全面负责分管的项目。
第十六条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须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部门安排全过程跟踪审计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根据项目实际,须经后勤处工程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委托监理的项目)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施工单位须填写《吉林工商学院工程变更签证单》,单项费用在3千元以下(含3千元)者,经监理部门、后勤处房产维修科科长签字方可生效;单项费用在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含5千元)者,经监理部门、后勤处主管副处长签字方可生效;单项费用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者,经监理部门、后勤处处长签字方可生效;单项费用在1万元以上者,由后勤处联合监理、施工方,召开现场协调会,经监理部门、后勤处处长、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在14个工作日内处理,逾期不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处(包括监理单位)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等相关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隐蔽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与后勤处工程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并签字。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后勤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1周内,组织相关现场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施工单位须在初步验收整改通知单的限期内整改完毕,由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1.工程合同的原件。
2.竣工图、工程联系单、变更签证单、现场签证单。
3.工程有关材料、设备的测试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 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结算送审时间,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所有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后勤处。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报送完整的审计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可与审计部门协商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工程项目结算的送审实行双向签收制度,施工单位应准备完整的送审资料,包括:
1.开工报告或施工任务单、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承诺。
2.施工图纸和设备、材料的清单、认价单、甲供材清单。
3.工程竣工图纸、变更签证单、现场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
4.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九章 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的支付
1.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最高可支付至合同价的70%;
3.工程审计完毕,支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已完成结算审核,经检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按国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履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第十章 工程质保期及质保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保期及质保金
1.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可明确质保期,不留质保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所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按国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明确质保期。一般维修改造工程质保期为2年,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
2.质保金为审定工程造价金额的5%,合同中有另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章 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由后勤处负责管理的维修改造工程的竣工资料,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组卷,并且经由监理单位及后勤处审核后,由后勤处向学校档案馆进行统一的归档移交。
第二十八条 竣工资料必须完整、齐全,且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归档的竣工资料经学校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由档案馆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